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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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4096.5元; 三、驳回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及***各负担2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及***各负担4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