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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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二、被告安丘市天喜农资经销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色生态腐植酸包装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三、被告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安丘市天喜农资经销中心在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被告安丘市天喜农资经销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原告新疆黑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77元,由被告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9206元、被告安丘市天喜农资经销中心负担2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