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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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9007490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1606.3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16.0312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9007490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1503.36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16.0312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