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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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北京健科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32493元、护理费7196元、残疾赔偿金135839.2元,共计175528.2元; 二、被告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30元、营养费3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鉴定费1715元、交通费700元,共计103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原告***负担332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00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