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溪市华成机械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2763.1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为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84元,合计5329.5元,由被告兰溪市华成机械配件厂、***、***、***、***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