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鹏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鹏汇集裘凌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120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律师费288700元;

二、被告常州市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汇集裘凌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在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汇集裘凌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如被告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扬州市产(产权证号:扬房权证邗字第××、28××75、28××76号);国有商业用地,证号:扬邘国用(2006)第34120号,面积232.17平方米,证号:扬邘国用(2006)第34121号,面积234.58平方米,证号:扬邘国用(2006)第34122号,面积183.12平方米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抵押房屋、土地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16元,由被告常州上瑞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市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汇集裘凌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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