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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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3,185,434.64元,并自2019年4月9日起,以2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如被告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土地及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哈房他证市字第××号、哈他项(2016)第03905263号、哈他项(2016)第03905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27.13元,由被告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