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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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被告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23974.08元(截止2019年9月24日),并自2019年9月25日按年利率6.45%支付复利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本案贷款抵押物机器设备(权利证书编号淅工商抵押字20141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6元,减半收取10158元,由被告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