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内0722执490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宇,职务:董事长。 ***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内0722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49735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146元。 我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2018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将案款156926.01元存入执行款专户,其中包括欠款149735元,案件受理费2898.01元,执行费2146元,迟延履行金2147元。 2018年5月21日将案件款154780.01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8)内0722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还款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