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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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成都金祥瑞健康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二、被告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成都金祥瑞健康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开设店铺“阳光足道”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需连续刊登三十日(声明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成都金祥瑞健康管理中心承担);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成都嘉康润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丰瑞足道保健有限公司、成都金祥瑞健康管理中心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