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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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三、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其中898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中599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其中130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中140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北京慧欣雅视广告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其中80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中100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六、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受偿的债权金额不得超过3014.705636万元及利息(以3014.705636万元为基数,按照0.0175%/日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合计金额; 七、驳回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536元,由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831元,由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31元,由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737元,由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948元,由北京慧欣雅视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684元,由北京慧欣雅视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10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36元,由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983元,由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85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