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4021.01元(8042.01元×50%);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修复案涉房屋漏水处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标的60000元,判决给付标4021.01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6.70%,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000元,合计7300元,由被告新疆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0%即489.10元,由原告***负担93.30%即6810.90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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