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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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对运河区南门步行街C座203铺、123铺、303铺享有抵押权,对该三处不动产变价所得款项原告有权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76425元,由被告沧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