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
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福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丹神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应返还原告福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与票据利益相当的款项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福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21-04-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