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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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山湖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款8346273.39元及利息(以8346273.3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代偿款8305824.39元及利息(以8305824.3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盈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云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对案涉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各自承担1/12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山湖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90元,由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盈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云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57.5元,由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683.5元,由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290元。(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6,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