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昱昊药机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天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西天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昱昊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温州昱昊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天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55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被告温州昱昊药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