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跃恒商贸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口市跃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4,674.6元及截至2019年1月11日的利息66,879元,并以244,674.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8.90625‰,承担从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5元,由被告张家口市跃恒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振汉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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