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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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家口意鑫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意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月26日的利息2,231,306.68元,并以10,8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825‰,承担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对被告张家口意鑫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崇礼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崇房权证私字第××号、崇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崇房他证私字第××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92元,由被告张家口意鑫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