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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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武义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72098.94元,合计赔偿132098.9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822.4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7360.34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用353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75元,被告***负担2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