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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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8445954.00元并以8445954.00元欠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期间的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12.00元,减半收取40206.00元,由被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645.00元,由原告***负担55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