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昭通市欧阳亚麻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昭通市金成亚麻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鹤庆县坤和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昭通垚鑫仓储有限公司 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市金成亚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0元(大写:贰仟捌佰万元),以及计算并支付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2428319.52元,合计30428019.52元; 二、由被告昭通市金成亚麻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罚息利率计算); 三、由鹤庆县坤和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由昭通垚鑫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明城担保有限公司、昭通市欧阳亚麻有限责任公司、李亚楼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96347元,由被告昭通市金成亚麻有限责任公司承 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