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1142.42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及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1元,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112元,被告***负担30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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