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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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1142.42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及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1元,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112元,被告***负担30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