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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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借款本金6376.14元,并支付利息1906.72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35‰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