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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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品一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 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土建工程款338998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99912.8元; 二、被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合同履约定金200万元及逾期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在被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3389987.95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0546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78291元,被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2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9600元,由反诉原告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620元,反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