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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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83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康复费3,000.00元合计31,236.08元中的10,000.00元。(此10,000.00元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853.36元;伤残赔偿金24,84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合计41,7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理赔不足部分21,236.08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0元;鉴定费2,631.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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