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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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县凯通选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822执293号 李振义: 你与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振义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朝霞借款3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313元,执行费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荣县支行。 开户名称: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05xxxxx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审判员张永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玉惠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