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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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月利率为11.49‰;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月利率为17.235‰)。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