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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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绿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其中一笔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一笔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郑州绿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