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 常州祺兆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常迈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6546242.50元,支付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案涉《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计付); 二、常州祺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常迈食品有限公司、***对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自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依法取得向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931元,由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常州祺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常迈食品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