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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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精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巨美(常州)工具有限公司出让款2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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