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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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罚息(2015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按月息11.1‰计算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的利息3449.6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