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翔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 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337500元及该款损失(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7日起以33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76.9元,由被告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