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谷彩虹, 三亚巴特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内容
谷彩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三亚巴特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彩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谷彩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物业费起止日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费用为4039.68元,滞纳金起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费用为1211.90元,合计5251.5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公摊费用及滞纳金,水电公摊费起止日期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费用为3038.49元,滞纳金起止日期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费用为911.55元,合计3950.0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支出。)、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及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吉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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