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耀忠,李琼妹, 三亚元余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耀忠(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琼妹(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三亚元余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耀忠、李琼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耀忠、李琼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三亚元余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535元及利息(利息以17553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吴耀忠、李琼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