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燕飞,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37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燕飞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3721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147号西部豪庭10栋17层1702室不动产权过户手续;退还原告已收取的服务费6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不办理权属登记违约6785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契税5088.8元,维修基金费用678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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