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永平,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648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永平、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平、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4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诉讼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平支付欠款5159647.6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平支付违约金805621.65元(以年利率15.4%计算,暂且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以年利率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平支付加倍担保费103192.95;上述合计:6068462.27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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