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平,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648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平、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平、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4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诉讼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平支付欠款5159647.6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平支付违约金805621.65元(以年利率15.4%计算,暂且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以年利率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平支付加倍担保费103192.95;上述合计:6068462.27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乌鲁木齐天力重工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博峰伟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层峰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秀芳、吕军、李秀平、付银会、杨春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