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志军,赖炎荣,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2364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志军、赖炎荣: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诉被告程志军、赖炎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要点:一、解除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和被告程志军、赖炎荣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程志军、赖炎荣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45631.55元;三、被告程志军、赖炎荣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29126.3元;四、被告程志军、赖炎荣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支付运输费11601元;五、被告程志军、赖炎荣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返还钢管404.9米,若无法返还,则向原告支付4858.8元赔偿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