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明跃,刘志永,李建军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381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志永、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贾明跃诉被告刘志永、李建军(2021)新0104民初138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6000元。2、请求被告依法支付货款利息90201.15元(2015年5月27日至2021年3月20日计每日利率万分之1.625)以上合计396201.1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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