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明跃,刘志永,李建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38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志永、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贾明跃诉被告刘志永、李建军(2021)新0104民初138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6000元。2、请求被告依法支付货款利息90201.15元(2015年5月27日至2021年3月20日计每日利率万分之1.625)以上合计396201.1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