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刘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077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07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诉讼要点: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2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5000元;合计107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