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新钢,刘海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46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义:原告王新钢与被告刘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海义给付原告王新钢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