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新钢,刘海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460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海义:原告王新钢与被告刘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海义给付原告王新钢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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