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马骏,崔志钧,李树岭,李美兰, 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11民初255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骏、崔志钧: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诉你们及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树岭、李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81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代偿款955218.45元及利息(以95521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树岭、李美兰、马骏、崔志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3354元,由被告焦作市神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树岭、李美兰、马骏、崔志钧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