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明秀,王维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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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维正:本院受理原告周明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