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成汉林,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石首市人民法院
内容
成汉林: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36158.46元,应付利息10192.95元,合计246351.41元;2、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236158.46元从2021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4.9%承担债务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判准原告对被告抵押的鄂(2019)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43号项下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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