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碧慈,王启明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G91版刊登的原告陈碧慈与王启明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文字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赛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赛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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