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碧慈,王启明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G91版刊登的原告陈碧慈与王启明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文字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赛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赛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