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微娜,吴明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明伟:本院受理原告郭微娜诉被告吴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金11000元及押金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20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