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轲,闫作利,刘凤香,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1民初1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凤香:本院审理的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闫轲、闫作利、刘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对未按时支付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付复利;被告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601169.90元从中扣减);二、被告闫作利、闫轲、刘凤香对被告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闫作利、刘凤香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D栋-1层D1088A号及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0917号】、D栋1层D1088B号及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0928号】、D1068号及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0929号】、D1041号及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0961号】、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008房及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6825号;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6)第003178号】和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龙珠新城第十二栋901房及对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15309号】等六套房产折价或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闫作利、刘凤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74216.87元(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缴),由被告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闫作利、闫轲、刘凤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