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启胜,胡声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琼9025民初38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声明:本院受理原告聂启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调解建议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2022)琼9025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