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彩凤,李刚,郑雨竹,赵炎,郑彩霞, 营口隆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彩凤、李刚、郑雨竹、赵炎、郑彩霞、营口隆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诉沈彩凤、李刚、郑雨竹、赵炎、郑彩霞、营口隆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卫端,书记员单丽茹。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