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国良,刘艳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黑0208民再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良、刘艳红: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国良与原审被告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0208民再21号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