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宏辉, 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宏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白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